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1號原告風火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鴻隆 會計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8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