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8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381號原告桃園市私立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鄒紹騰 訴訟代理人 郭在民
唐盛德 被告 徐振睿 (原名 徐瑋仲 )上列當事人間因毀損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107年度審附民字第317號),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5月5日上午10時6分許,駕駛訴外人 許越晴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伊學校校門前,因不滿伊所屬交通隊指揮交通阻擋,於同日上午10時8分許,竟未經同意即持甩棍進入校內砸毀教官室門口玻璃2面,經訴外人即教官張鴻祥發現後阻止後,被告旋即逃逸,嗣伊因維修玻璃支出新臺幣(下同)1,600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求為判命被告應給付原告1,6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伊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 陳明 同意原告之請求(見本院卷第28頁),而對本件訴訟標的為認諾,且未附任何條件,依據前開規定,本院自應依原告之聲明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6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4月20日,見本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317號卷第1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宣告: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指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