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6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620號原告玉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訴訟代理人 林鉦偉 被告帝堡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科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0樓之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王金科為被告帝堡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帝堡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9年7月1日由 何上雲 變更為王金科,有被告帝堡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被告帝堡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金科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