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97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29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易字第297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玲琍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玲琍被訴詐欺 江柏志 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玲琍自民國109年5月25日起,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德國小鋼砲」(於6月8日後改暱稱為「多啦A夢」)之人之指示,擔任實際取出詐騙款項之「車手」,其等模式為先由該人以電話詐騙被害人後,指示被告持金融卡領款,並交付至指定處所,被告則每日依提領之總金額2%之計算方式,領取報酬。被告與該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多啦A夢」於109年6月11日11時許,假冒江柏志之親人,以撥打電話及利用通訊軟體「LINE」之方式與江柏志聯繫,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江柏志陷於錯誤,於同日13時56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樓之臺北富邦銀行臨櫃匯款新臺幣(下同)8萬元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被告再以前開模式,依「多啦A夢」之指示,於附表所示時地,領取如附表所示之款項,所得贓款扣除其依上開計算方式所得之不法利益外,均上交予「多啦A夢」等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之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案件有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之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03條第7款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周玲琍於109年5月底某日,透過報紙求職廣告加入姓名
、年籍不詳Line通訊軟體暱稱「 李國雄 」、「哆啦A夢」等人所屬3人以上之詐欺集團,擔任至金融機構之自動提款機提領款項之角色(俗稱車手),與「李國雄」、「哆啦A夢」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即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依「哆啦A夢」指示,向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收取包裹,而取得如附表一所示發卡銀行之金融卡及密碼,並留置身上等待指示。期間另由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 楊雅倫 等人,於如附表二「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時間施用各該詐術,使其等陷入錯誤,因而於如附表二「匯款/存入時間」欄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二「匯款/存入金額」欄所示金額存入或匯入如附表二「匯款/存入及提領帳戶」欄所示帳戶內。再由「哆啦A夢」指示被告於如附表二「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欄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提領金額」欄所示款項後,再由被告交予「哆啦A夢」所指定姓名、年籍不詳之女子收取,被告並自提領金額之現金中抽取2%作為報酬,以此方式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10月27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7307號提起公訴,於109年11月20日繫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1750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述起訴書等在卷可佐。
㈡核對本案和上揭已起訴案件之犯罪事實即附表二編號2部分
,舉凡詐騙款項匯入之帳戶、告訴人江柏志遭詐騙之手法、陷於錯誤匯款之時間、金額、被告自帳戶提領贓款之方式、時間、金額、報酬等情節,均完全相同,應為同一案件。且本案於109年12月29日繫屬,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12月29日新北檢德閏109偵36810字第1090132113號函上本院收狀戳章日期可憑,繫屬時間顯然在後。綜上所述,上揭二案件檢察官所指之被告與犯罪事實,均屬相同,為同一案件,則本件既繫屬於後,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即不得審判,本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瀚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李宇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附表(本案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6810號起訴書所附附表):
┌──┬────┬───┬──────┬─────┬──────┐│編號│日期│時間│地點│金融機構│提領所得款項│││││││(新台幣)││││││││├──┼────┼───┼──────┼─────┼──────┤│1│109年6│14時33│新北市板橋區│板信銀行華│2萬元│││月11日│分許│文化路二段│江分行││││││382號│││├──┤├───┼──────┼─────┼──────┤│2││14時35│新北市板橋區│板信銀行華│2萬元││││分許│文化路二段│江分行││││││382號│││├──┤├───┼──────┼─────┼──────┤│3││14時36│新北市板橋區│板信銀行華│2萬元││││分許│文化路二段│江分行││││││382號│││├──┤├───┼──────┼─────┼──────┤│4││14時37│新北市板橋區│板信銀行華│2萬元││││分許│文化路二段│江分行││││││382號│││├──┼────┼───┼──────┼─────┼──────┤│共計│││││8萬元│└──┴────┴───┴──────┴─────┴──────┘附表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307號起訴書所附附表):
┌──┬────┬─────────────┬─────┐│編號│發卡銀行│金融卡外觀卡號│戶名│├──┼────┼─────────────┼─────┤│1│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 林政緯 │├──┼────┼─────────────┼─────┤│2│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林政緯│├──┼────┼─────────────┼─────┤│3│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林政緯│├──┼────┼─────────────┼─────┤│4│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帳號│林政緯││││:0000000000000)││├──┼────┼─────────────┼─────┤│5│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帳號:│ 溫良彥 ││││0000000000000)││├──┼────┼─────────────┼─────┤│6│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溫良彥│├──┼────┼─────────────┼─────┤│7│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何賢亮 │├──┼────┼─────────────┼─────┤│8│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劉芸杰 │├──┼────┼─────────────┼─────┤│9│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溫良彥│└──┴────┴─────────────┴─────┘附表二(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307號起訴書所附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欺時間及方式│匯款/存│匯款/存│匯款/存│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被害人││入時間│入金額(│入及提領│││(新臺幣)││││││新臺幣)│帳戶││││├───┼────┼───────┼────┼────┼────┼────┼─────┼────┤│1│楊雅倫│109年6月8日│109年6│29,985│附表一編│109年6│臺北市慶城│20,000│││(未提告│17時許,致電訛│月8日18│元│號6帳│月8日19│街1-1號1│元│││)│稱:因網路購物│時52分││戶│時02分│樓臺灣新光│││││店家操作錯誤云│許│││許│商業銀行慶│││││云,致楊雅倫陷│││││城分行│││││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109年6│21,000││109年6│臺北市中山│21,000││││示匯款右列金額│月8日19│元││月8日○○○區○○路│元││││至右列帳戶,而│時32分│││時38分│136號國泰│││││受有財產損害。││││許│世華銀行光││││││││││華分行││├───┼────┼───────┼────┼────┼────┼────┼─────┼────┤│2│江柏志│109年6月11日│109年6│80,000│附表一編│109年6│新北市板橋│20,000│││(有提告│上午,致電佯稱│月11日13│元│號4帳戶│月11日○○○區○○路2│元│││)│為江柏志之外甥│時56分許│││時33分│段382號│││││,急需資金周轉││││許│板信商業銀│││││,致江柏志陷於│││││行 華江 分行│││││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109年6││20,000││││匯款右列金額至││││月11日14││元││││右列帳戶,而受││││時35分││││││有財產損害。││││許│││││││││││││││││││├────┤├────┤│││││││109年6││20,000││││││││月11日14││元││││││││時36分││││││││││許│││││││││││││││││││├────┤├────┤│││││││109年6││20,000││││││││月11日14││元││││││││時37分││││││││││許│││││││││││││├───┼────┼───────┼────┼────┼────┼────┼─────┼────┤│3│ 陳彥 儒(│109年6月11日│109年6│99,987元│附表一編│109年6│中華郵政松│60,000│││有提告)│16時34分許,自│月11日17││號2帳戶│月11日17│江郵局│元││││稱華南銀行客服│時12分許│││時37分││││││人員,致電佯稱││││許││││││可協助取消陳彥││││││││││儒像漾媽咪快樂│││├────┤│││││購店家之訂單云││││109年6││││││云,致 陳彥儒 陷││││月11日17│├────┤│││於錯誤,因而於││││時39分││40,000││││右列時間,依指││││許││元││││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而││││││││││受有財產損害。│││││││└───┴────┴───────┴────┴────┴────┴────┴─────┴────┘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