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7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趙真琪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璍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9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6日所為之110年度司促字第4710號裁定以債權人未繳費為由駁回其聲請,惟查債權人確已繳費無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撤銷原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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