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54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龍潭女所)聲請人即被告之母 邱素卿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訴字第613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家庭所有開銷均由被告1人負擔,而被告為單親家庭,母親健康非佳,右腳曾骨折,且有弱視,弟弟年紀尚輕,姊姊亦有精神疾病,全賴被告1人支撐家計,請准被告具保候傳云云。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5年9月8日起執行羈押。本院審酌被告前經本院對其住居所傳、拘無著,嗣經通緝後始到案,而綜觀卷內資料,被告迭更異居所,另參酌本件被告另涉犯偽造文書、殺人未遂等案件,尚於本院審理中,而上開偽造文書案件情節係被告換貼變造所拾獲之他人證件,進而行使該變造證件及偽簽他人署押,另殺人未遂案件,則係為逃避員警攔查而駕車拖行員警,顯見被告亦有隱匿自己身分及逃避稽查之情,足認本件有逃亡之事實,是本件被告所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雖經本院審結(被告雖提起上訴,惟其上訴不合法,另經本院裁定駁回),惟綜觀上開情形,本件羈押事由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此外,被告所列聲請意旨亦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各款事由不相符合,況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被告素行非佳,並多次進出囹圄,若依聲請意旨所述,被告既負擔家計重擔,何以不知謹慎自愛,竟多次觸法?綜上所述,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至菁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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