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313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峻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40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峻安攜帶兇器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鉗子壹支、鑷子貳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者即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周峻安行竊時所攜帶之鉗子及鑷子,均屬堅硬之金屬器物,在客觀在上顯足以輕易對人之生命或身體構成威脅,而具有高度危險性,其屬刑法上所稱之兇器,殆無疑問,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未遂罪;其已著手於加重竊盜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經衡酌全部犯罪情狀,認宜減輕其刑,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之。爰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管領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且破壞社會治安,所為並非可取,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第38條第2項規定: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是本案關於扣案物品之沒收,應依上開規定處理。扣案之鉗子1支、鑷子2支,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均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王屏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4004號被告周峻安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居新北市○○區○○○道0段00巷00號2樓202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峻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5年5月6日15時1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土地公廟內,持自備之客觀上具殺傷力可供兇器使用之鉗子1把、鑷子2支,撬開該廟之香油錢箱,著手竊取香油錢箱內之金錢時,遭行經上址之 林任展 發現,遂逃離現場而未得逞。嗣經該廟之廟祝 張正雄 報警處理,於同日15時1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為警逮捕,並扣得上開鉗子1支、鑷子2支,始悉上情。
二、案經張正雄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峻安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正雄、證人林任展於警詢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暨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張、監視錄影光碟1片附卷可佐,並有鉗子1支、鑷子2支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未遂罪嫌。扣案之鉗子1支、鑷子2支,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檢察官陳亭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