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73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俊平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第二審合議庭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簡易判決之第二審上訴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
3項規定,僅準用同法第3編第1章及第2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而未準用同法第3編第3章有關第三審之規定,是對於簡易判決不服者,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對合議庭依第二審上訴程序所為之判決,即不得再行上訴。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362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上訴人即被告簡俊平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斗六簡易庭於民國108年7月24日以108年度六簡字第275號為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後,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於108年12月12日以108年度簡上字第73號為第二審判決後,依上揭規定及說明,該判決業已確定,不得再行上訴,上訴人於108年12月26日向本院遞狀對該判決提起上訴,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提起上訴,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簡伶潔法官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佑怡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