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邵招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邵招明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柒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邵招明因強盜案件,經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據證人即告訴人 鄭曉晴 證述明確,復有診斷證明書及監視錄影擷取畫面等在卷可稽,另有折疊刀扣案可憑,足認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強盜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因此伴隨被告逃匿審判之可能性甚大,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經於民國107年4月2日裁定羈押。查本件業經本院於107年6月12日以107年度訴字第185號認定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強盜罪而判處有期徒刑8年,茲因上述情形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張淑華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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