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被 告 牟善彬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鳳小字第25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5年5月11日下午2時2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5
日下午4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 記 官 林豐富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參仟壹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林豐富
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豐富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10元
合計1,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