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家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8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東亮 就業處所: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400號案件卷內文書,惟本院不僅查無上開案號之案件,亦未曾受理聲請人所主張債務人 陳堪 及 陳惠萍 之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案件。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大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