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救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救字第15號聲請人即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相對人即被告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法定代理人 莊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107年停字第1號),聲請人(即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為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
1、2項規定。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提起本院107年度停字第1號行政訴訟。聲請人現服刑中,工作報酬所得平均年收入約新臺幣100元,且生活必需亦均仰賴年邁雙親接濟,故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停止執行事件,因顯無理由,經本院駁回,故聲請人本案請求顯無勝訴之望,關於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駁回,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玉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廖丁逸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