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17號原告 陳玉芳
陳家嬅 陳佳涵 陳畇翰 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王美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東縣警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1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66,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