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8號
第63號第64號第67號第68號第69號第70號第72號第73號第74號第75號第76號第77號第78號第79號第80號第81號第87號第88號第89號原告 張家華
莊佩芬 李妍慧 蔡婉榆 陳宜鈴 楊蕙聰 黃莉媮 李秀麗 鄭雅云 楊淑貞 呂宜琤 張逸君 許湘雨 張凱淋 呂文露 簡志君 余姵瑩 陳春惠 郭人瑜 林芳韻 被告 蒲念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案號: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趙書郁法官蔡英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