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47號原告 湯淑芬 送達代收人 王永建 被告 蒲念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均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主張。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且其所得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再法院若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遭被告詐欺,而受有新臺幣18萬2千元之損害,因而向被告訴請賠償此部分之損害。惟,本件檢察官無論於起訴、追加起訴或移送併辦審理書中所載之被告犯罪事實,無一載及對原告所涉部分。詳言之,原告並非本件刑事案件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即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至為明確。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趙書郁法官蔡英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