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6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窮盜案件(97年度易字第64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竊盜罪罪嫌重大,且有多次竊盜紀錄,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將被告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故於97年10月30日裁定羈押在案。
三、惟查,被告另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889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確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遂向本股借執行,而自97年12月5日起將被告送監執行,有該署97年12月8日屏檢泰穆97執4681字第34574號函暨執行指揮書1紙附卷為憑,是被告已非本股羈押之人犯,本股亦無准許停止羈押之權限,故被告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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