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48號聲請人 盧佳芳 相對人 鍾雙安 相對人 許瑋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民國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債務人足成建設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1月7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債務人 王文城 、 陳寶珠 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債務、票據債務、保證債務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6年11月2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107年2月1日因買賣取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並經移轉登記,惟依首揭規定,本件抵押權自不受影響。
(二)嗣債務人足成建設有限公司邀同王文城、陳寶珠為連帶債務人於106年11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合計600萬元,並約定於107年2月5日清償。詎借款人未依約還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憑證、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9年12月9日函請相對人、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鍾雙安陳報稱107年2月後債務人無故失聯且未經同意將房屋過戶至其名下並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致相對人權益受損,惟本件為非訟程序,本院尚無從為實體證據調查以明事實,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形式上經核於法既無不合,即應予准許。
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頭份市○○○段││80││991.66│320/10000│鍾雙安、許瑋耘持│││││││││││分各160/10000││││││││││││└─┴───┴────┴───┴──┴────┴─┴──────┴─────┴────────┘┌─┬──┬────┬────┬────┬─────────────┬──┬────────┐││││││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要建築材料││備考│││││││合計│及用途││││號││││房屋層數│││範圍││││││││││││├─┼──┼────┼────┼────┼───────┼─────┼──┼────────┤│1│997│東民段80│民族里11│住家用、│第五層:80.90│陽台:6.01│全部│鍾雙安、許瑋耘持││││地號│鄰東興路│鋼筋混凝│合計:80.90│雨遮:2.52││分各1/2│││││96號5樓│土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