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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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47號原告 高崇皓 被告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訴訟代理人 詹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為被告代理之「新楓之谷」遊戲(下稱系爭遊戲)玩家,於105年8月9日18時49分03秒以帳號:「king6061
3」(下稱系爭帳號)登入系爭遊戲,僅在系爭遊戲中之虛擬市場擺設商店,無任何違反遊戲規範之行為,於同日18時52分22秒離線,再以其他帳號登入繼續使用系爭遊戲。詎原告於翌日即105年8月10日17時43分收受被告終止系爭遊戲合約之通知信,以系統偵測到原告使用亞台龍欸外掛程式進行系爭遊戲,違反系爭遊戲服務合約書第27條第3項第2款:「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約定為由,鎖定系爭帳號而無法再開啟,惟原告實際未使用任何外掛程式進行系爭遊戲,實屬被告系統偵測錯誤,應不得終止合約並禁止原告使用系爭帳號登入遊戲,故被告自應返還原告系爭帳號。惟被告拒絕原告之請求,原告為爭取合約上權益,乃向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提出2次申訴,並於105年10月5日在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會議室召開調解會,因協商不成立,原告提起本院105年度竹小字第549號損害賠償訴訟,審理期間開庭2次,致受有下列損害:
⒈前往調解、開庭3日未能上班之薪資,及由他人代班所給付2倍代班費之損失,合計新臺幣(下同)10,410元。
⒉前往位於新北市板橋區之新北市政府調解之交通(臺鐵)費用322元。
⒊訴訟文書費用200元。
⒋被告剝奪原告使用帳號和活動權利,應賠償精神慰撫金9,068元。
⒌以上總計損失金額為20,000元,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⒍原告在系爭帳號鎖定期間無法取得期間限定之虛擬道具,亦有損失,被告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道具。
(二)被告侵害原告之權利,致原告喪失以系爭帳號參加活動或取得獎品等財產利益,自應負賠償責任。為此,爰依兩造簽訂之遊戲服務條款27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之損害等語。並於本院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元;⒉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各項道具。⒊被告應返還原告系爭帳號。
二、被告則以:原告前已就相同事實向本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並經本院以105年度竹小字第549號損害賠償事件判決原告敗訴確定。而本件之訴訟標的與訴之聲明均與前案同一,應受前案之既判力效力所拘束,故原告再提本件訴訟,為無理由。況原告本可向新竹縣市之消費者保護官申請調解,係原告選擇向新北市消保官申請,被告即配合之;至文書費用部分,與本件無關,且為訴訟所必要支出;故原告主張之金額,均非損害,應不得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於本院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按起訴狀應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且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400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又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係指經原告主張並以原因事實予以特定而請求法院審判之權利,凡經特定且法院於兩造攻防後為裁判之權利,始有既判力(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7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原告固前以相同原因事實,主張被告終止合約並禁止原告使用系爭帳號登入遊戲,侵害原告權利,致原告喪失以系爭帳號參加活動或取得獎品等財產利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賠償原告90,000元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5年度竹小字第549號卷核閱屬實。然本件原告以相同原因事實,依遊戲服務條款27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亦有其起訴狀載卷可按,是本案與前案訴訟標的尚非相同。被告主張原告前已就相同事實提起本院105年度竹小字第549號損害賠償訴訟,並經判決確定,而本件之訴訟標的與訴之聲明均與前案同一,應受前案之既判力效力所拘束,尚屬無據。
四、原告因遭被告認定使用外掛程式進行遊戲,經被告通知終止合約並無法再以系爭帳號登入系爭遊戲使用之事實,有遊戲終止合約通知信1紙為憑(見本院卷第7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本件本院所應審究者為:(一)被告是否合法終止兩造間遊戲服務法律關係?(二)原告是否得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經查:
(一)關於被告是否合法終止兩造間遊戲服務法律關係部分:⒈按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
之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已為判斷時,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所提起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反之判斷,以符民事訴訟法上之誠信原則而言。是爭點效之適用,必須前後兩訴訟當事人同一,且前案就重要爭點之判斷非顯然違背法令,及當事人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等情形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81號判決可資參酌)。
⒉被告於105年8月9日晚上6時53分18秒在原告伺服器端
設置之自動異常式偵測系統偵測到原告於登入系爭遊戲伺服器時,於原告自用電腦安裝之風之谷遊戲程式傳送異常且不被允許之網路封包至被告系爭遊戲伺服器內,認原告使用外掛程式進行遊戲,被告已依服務合約書第27條第2條第2款約定終止合約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05年度竹小字第549號判決認定屬實,有前開卷附之系統偵測紀錄、「亞台龍欸」外掛程式功能及來源說明各1份可按。另細閱前開判決內容,亦無顯然違背法令之處。而原告於本院所提出事證、主張於前案中均已經提出,且經本院詳細論述無法為原告主張之認定,則本院就兩造間服務契約已經被告合法終止,自不得作相異之判斷。是原告主張被告系統偵測錯誤,應不得終止合約並禁止原告使用系爭帳號登入遊戲,即屬無據。
(二)關於原告是否得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部分:被告對於原告使用外掛程式進行遊戲並無錯誤,且已為合理舉證,原告請求依服務契約第27條第4項約定請求被告賠償其:⒈調解、開庭請假3日未能上班之薪資及由他人代班所給付2倍代班費之損失,合計10,410元;⒉前往位於新北市板橋區之新北市政府調解之交通(臺鐵)費用32
2元;⒊訴訟文書費用200元;⒋被告剝奪原告使用帳號和活動權利,應賠償精神慰撫金9,068元;⒌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各項道具;⒍返還原告系爭帳號。亦屬無據。
五、綜上所陳,被告自動異常式偵測系統偵測到原告於登入風之谷遊戲伺服器時,於原告自用電腦安裝之風之谷遊戲程式傳送異常且不被允許之網路封包至被告新楓之谷遊戲伺服器內,認其使用外掛程式進行遊戲,被告已依服務合約書第27條第2條第2款約定終止合約,原告主張被告偵測錯誤或無法據證為請求被告賠償器損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謝國聖附表:
┌──┬───────────────┬──┬─────┐│編號│道具名稱│數量│備註│├──┼───────────────┼──┼─────┤│1│高級服務票卷7天│4││├──┼───────────────┼──┼─────┤│2│其他欄位4格│2││├──┼───────────────┼──┼─────┤│3│消耗欄位4格│1││├──┼───────────────┼──┼─────┤│4│輪迴星火150級│5││├──┼───────────────┼──┼─────┤│5│金色附加啟印印章│1││├──┼───────────────┼──┼─────┤│6│白金槌子│1││├──┼───────────────┼──┼─────┤│7│白金神奇剪刀│20││├──┼───────────────┼──┼─────┤│8│超級瞬移之石(7天)│1││├──┼───────────────┼──┼─────┤│9│皇家整型券│2││├──┼───────────────┼──┼─────┤│10│智慧貓頭鷹│5││├──┼───────────────┼──┼─────┤│11│35000名譽點│/││├──┼───────────────┼──┼─────┤│12│寵物獵犬│1││├──┼───────────────┼──┼─────┤│13│倉庫欄8格擴充券│1││├──┼───────────────┼──┼─────┤│14│橘子人交換卷│1││├──┼───────────────┼──┼─────┤│15│白衣卷軸20%│10││├──┼───────────────┼──┼─────┤│16│裝備欄位4格│2││├──┼───────────────┼──┼─────┤│17│皇家美髮捲│3││├──┼───────────────┼──┼─────┤│18│傳說潛在能力卷軸50%│1││├──┼───────────────┼──┼─────┤│19│女神之力-楓幣減免│10││├──┼───────────────┼──┼─────┤│20│性向成長秘藥│63││├──┼───────────────┼──┼─────┤│21│奇幻傳播者│30││├──┼───────────────┼──┼─────┤│22│楓葉轉蛋券│3││├──┼───────────────┼──┼─────┤│23│月圓之夜椅│1││├──┼───────────────┼──┼─────┤│24│10星裝備強化卷軸│1││├──┼───────────────┼──┼─────┤│25│小殘暴炎魔寵物套組交換券│1││├──┼───────────────┼──┼─────┤│26│選擇型欄位8格擴充券│1││├──┼───────────────┼──┼─────┤│27│瞬間移動世界地圖7天交換券│1││└──┴───────────────┴──┴─────┘

歷審裁判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 訴 字第 147 號判決(106.04.10)【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 上易 字第 507 號(106.06.23)[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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