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貳捌捌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文郁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3公克,驗後淨重0.28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分別為刑法第40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張文郁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12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紙(99毒偵764卷第22頁)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黃褐色結晶1包,經送驗結果,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0.3公克,驗後淨重0.288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7年7月7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99聲沒671卷第3頁)在卷可證,足認上開扣案黃褐色結晶,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另本件包裝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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