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9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894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下同)94年8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50萬元,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據暨約定書。
(二)債務人等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自98年5月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經債權人迭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