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2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卓欣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壹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卓欣儀於民國102年1月18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債權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82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卓欣儀130│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33189│0000000000│6月19日起│││││元│4││││└──┴───┴─────┴──────┴──────┴───────┘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卓欣儀130│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05年7│││33189│0000000000│7月18日起││月18日起至清償│││元│4│││日止,按月依11│││││││元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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