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6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柯尊仁 上列聲請人與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峻豪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聲請人是否確實有聲請本件支付命令,及聲請金額為何?
二、請於陳報狀具狀人欄加蓋聲請人印鑑章,並應提出印鑑證明。(惟如能敍明有不可歸責於己之合理事由,如因罹有重大疾病,致無法取得印鑑證明者,得以本人親自簽名蓋章並檢附個人雙證件影本及診斷證明等相關文件代之。)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