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9號抗告人 陳鴻熙 ○○○0號相對人即被告 陳良福
陳英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7年度補字第129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命抗告人即原告補繳,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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