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23號原告允升機電工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傅俊龍 原告 林天賜
邱意茹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傅俊龍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法定代理人 葉爾煙 被告 郭清江
陳銘宗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林振宏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博丞 被告新北市中和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柯慶忠 被告 鄭裕銘
新北市秀明福德慈善協會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明堂 被告 鍾曉賢
張金福張秀香 周士傑 呂聯林進諒 鄭火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呂聯」之記載,應更正為「 呂聯祥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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