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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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13號原告 彭慶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志國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鍾志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陳報原告通行苗栗縣○○鄉○○○段○○○號土地所能獲得之利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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