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93號原告 詹泉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庚亮 等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查原告請求確認其所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鄰地通行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是原告應查報系爭土地因可通行鄰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系爭土地及同段7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