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建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徐文峰 即徐文峰建築師事務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明宏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9,9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