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3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8號原告 魏子傑 訴訟代理人 林靜宜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許慈美 訴訟代理人 張本德
蔡玲玉 林雅菁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台財訴字第104139357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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