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110號原告 邢歷生 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5樓被告 王友俊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上易字第23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雅芬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安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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