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3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3125號債權人大觀21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醇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羅仁添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及訴訟標的金額為「參仟肆捌佰零肆元」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積欠管理費「參仟肆捌佰零肆元」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㈢提出對債務人請求前期裁判訴訟費差額333元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債務人羅仁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㈤提出建物所有權人之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門牌: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號11樓之1)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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