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87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394號113年度附民字第406號113年度附民字第423號113年度附民字第428號113年度附民字第429號113年度附民字第430號原告 馮沛晴
廖淑蘋 戴妍澄
張恩慈 住○○市○○區○○路0段0○00號 陳姵儒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0樓 張苡筑 許慧彬 被告 鄭智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63號),經原告提等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詹皇輝
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