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94號原告 林煇恩 被告 莊瑞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詹皇輝
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