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51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肆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8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月3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自民國94年4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廖國勝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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