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續字第1號民事和解筆錄

和解筆錄

114年度家續字第1號

原告 葉金淑

葉秋楨

葉秋延

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 律師

被告 葉金熙

葉詩怡

兼訴訟代理

葉秋桂

被告 葉美珠

兼訴訟代理

葉秋標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家續字第1號繼續審判事件於中華民國11

4年2月2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25法庭和解成立,茲記

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官高敏俐

書記官邱文彬

到庭和解關係人:

詳如報到單。

和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同意就被繼承人 葉林杏森 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分割

方法如下:

㈠附表編號7所示存款及後續所生利息均分割由原告葉金

淑、原告葉秋楨、原告葉秋延、被告葉秋桂、被告葉詩

怡、被告葉金熙、被告葉美珠各按七分之一比例分割取

得,前開各繼承人並得各自向編號7所示之銀行領取各

自分割取得之款項。

㈡附表編號1至6、8至11所示之存款、股票、社員股金

及後續所生利息、孳息均分割由被告葉秋標取得。

二、兩造同意就被繼承人葉林杏森所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

金飾等動產贈與被告葉秋桂之長子 葉顓維

三、訴訟費用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擔(被告應將每人應負擔

之新台幣3,078元匯款入原告葉秋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上筆錄經交閱認無訛始簽名如下

原告訴訟代理人柯勝義律師

被告葉金熙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葉秋桂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葉秋標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邱文彬

法官高敏俐

以上正本依照原本製作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書記官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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