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筆錄
114年度家續字第1號
原告 葉金淑
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 律師
被告 葉金熙
兼訴訟代理
人 葉秋桂
被告 葉美珠
兼訴訟代理
人 葉秋標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家續字第1號繼續審判事件於中華民國11
4年2月2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25法庭和解成立,茲記
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官高敏俐
書記官邱文彬
到庭和解關係人:
詳如報到單。
和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同意就被繼承人 葉林杏森 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分割
方法如下:
㈠附表編號7所示存款及後續所生利息均分割由原告葉金
淑、原告葉秋楨、原告葉秋延、被告葉秋桂、被告葉詩
怡、被告葉金熙、被告葉美珠各按七分之一比例分割取
得,前開各繼承人並得各自向編號7所示之銀行領取各
自分割取得之款項。
㈡附表編號1至6、8至11所示之存款、股票、社員股金
及後續所生利息、孳息均分割由被告葉秋標取得。
二、兩造同意就被繼承人葉林杏森所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
金飾等動產贈與被告葉秋桂之長子 葉顓維 。
三、訴訟費用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擔(被告應將每人應負擔
之新台幣3,078元匯款入原告葉秋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上筆錄經交閱認無訛始簽名如下
原告訴訟代理人柯勝義律師
被告葉金熙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葉秋桂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葉秋標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邱文彬
法官高敏俐
以上正本依照原本製作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