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11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陳吳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怡慧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3,5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顏莉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