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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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 杜玟瑜 .代理人 蕭顯忠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更生聲請人之戶籍地係在花蓮縣○○鄉○○○街○○巷○○弄○○號,此有戶籍謄本1紙在卷,本件更生事件之聲請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余學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