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原住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對被告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