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智易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智易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筱筠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6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筱筠明知「土耳其dalan頂級橄欖全效緊緻撫紋油」之圖文4張(下稱本案圖文),係告訴人濟峰實業有限公司所製作並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及語文著作,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非法重製或公開傳輸,竟未經告訴人許可,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6年6月6日以被告之父 呂順興 之名義,在蝦皮拍賣網站上申設帳號「kiki_u」(下稱本案帳號),並於不詳時間,以不明方式,重製上開圖文著作,嗣於110年11月30日下午6時6分前某時,在臺中市○○區○○街000號居處,以手機連結上網際網路,使用本案帳號將本案圖文著作上傳至蝦皮拍賣網站,以此方法公開傳輸本案圖文著作,使不特定消費者得以自行點選觀看而選購上開商品。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此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92條之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成立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見本院卷第21頁)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