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58號聲請人即原告 陳柔君 相對人即被告 蔡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4頁所載之附表二內容,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二內容。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所附之附圖(即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民國112年2月1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附圖(即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書記官曾怡嘉附表二:分割方案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381平方公尺)附圖方案二分得之位置及面積分得人權利範圍備註位置A(190平方公尺)蔡明賢全部單獨取得位置B(191平方公尺)陳柔君全部單獨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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