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6號抗告人 李念慈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所為駁回其聲請迴避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第77條之18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裁定駁回抗告人對本院112年司執字第36080號強制執行事件承辦司法事務官迴避之聲請,抗告人於112年9月1日收受裁定,並於112年9月8日提出「民聲請更正錯誤及補充裁定狀」。按抗告人上開書狀,雖稱為聲請更正錯誤及補充裁定,然是針對原裁定結果表示不服,應認係提起民事抗告。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9月1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9月22日合法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按,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淑儀
法官李杭倫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書記官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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