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國字第2號上訴人 李靜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1,1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29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書記官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