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729號債權人 趙榮貴 上列債權人趙榮貴因與債務人 許清福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趙榮貴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附支票發票人為「順豊實業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許清福非發票人,如欲對許清福請求,請 陳明 請求依據為何。如欲對該發票人爲請求,請具狀更正發票人為債務人。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