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7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7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725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迪諾家俱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盈章
一、債務人迪諾家俱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壹仟肆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零八二九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六個月以內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迪諾家俱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盈章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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