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728號債權人 蔣婷婷 上列債權人蔣婷婷因與債務人 柯睿勳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蔣婷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請求利率百分之六的依據。如無,請依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請求,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