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真相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劉健成 會計師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7年度訴字第87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801,615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侵權行為之事實經過如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部份,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均予以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劉育琳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