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中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821號、100年度執字第11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中源因犯竊盜、恐嚇、妨害自由、詐欺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中源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廖中源因犯竊盜、恐嚇、妨害自由及詐欺等5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4790號、
100年度簡字第189號及本院以100年度中簡字第2013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
1至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79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3份、
100年度聲字第1794號裁定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附表:受刑人廖中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恐嚇│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06.24│99.06.12│99.07.12││││││├────────┼────────┼────────┼────────┤│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9年度│臺北地檢99年度偵│臺北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6834號│字第17247、17400│字第17247、17400││││號│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簡字第4790│100年度簡字第189│100年度簡字第189││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9.12.27│100.02.28│100.02.28│├───┼────┼────────┼────────┼────────┤││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簡字第4790│100年度簡字第189│100年度簡字第189││判決││號│號│號││││││││├────┼────────┼────────┼────────┤││判決│100.03.21│100.03.26│100.03.26│││確定日期││││├───┴────┼────────┼────────┼────────┤││臺北地檢100年度│臺北地檢100年度│臺北地檢100年度│││執緝字第899號│執緝字第900號│執緝字第900號││備註│編號1至4號定應執│編號1至4號定應執│編號1至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行有期徒刑8月│行有期徒刑8月│││發監執行中│發監執行中│發監執行中││││││└────────┴────────┴────────┴────────┘┌────────┬────────┬────────┬────────┐│編號│4│5││├────────┼────────┼────────┼────────┤│罪名│妨害自由│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06.14│99.06.24│││││││├────────┼────────┼────────┼────────┤│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字第17247、17400│偵字第12389號││││號│││├───┬────┼────────┼────────┼────────┤││法院│臺北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89│100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號│2013號│││├────┼────────┼────────┼────────┤││判決日期│100.02.18│100.08.23││├───┼────┼────────┼────────┼────────┤││法院│臺北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89│100年度中簡字第│││判決││號│2013號│││││││││├────┼────────┼────────┼────────┤││判決│100.03.26│100.09.19││││確定日期││││├───┴────┼────────┼────────┼────────┤││臺北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緝字第900號│執字第11435號│││備註│編號1至4號定應執│發監執行中││││行有期徒刑8月│││││發監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