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05號
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 鄧逸群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69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