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自字第一四二號
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 孫劍履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附件:形式自訴狀影本一份)。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被訴於民國七十七年間因向自訴人甲○○誆稱淡水濱海俱樂部各項興建計畫等,使自訴人誤以為真,陷於錯誤而於七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七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止,陸續交付款項以購買高爾夫球證一張,總價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等情,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法第八十條之規定,其追訴期間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故本件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幸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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