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四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該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扣除原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以外之第一審裁判費。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高文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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