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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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婚字第二0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於大陸地區登記結婚,婚後夫妻感
情初尚融洽,不料被告竟因其於九十年五月三日動用原告工作中之公款,遭原告發覺,與原告鬧情緒,進而於九十年五月四日離家出走,迄今未返,爰提起本件訴訟,希望以此方法促請被告回家與其同居云云,並聲明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
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意在促成被告履行同居義務,則其聲明准原告與被告離婚,即屬欠缺訴之正當利益,亦即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中之保護必要之要件,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依前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心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